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5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振兵与刘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兵,刘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5执786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兵,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刘武,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振兵与被执行人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内0525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刘武给付申请人王振兵案件标的款6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40.00元,执行费88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刘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王振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525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刘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芳审判员  左志伟审判员  孔德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庆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