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执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湖北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农公司)、杨庆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农公司),杨庆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888号之一被执行人湖北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农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鄢城汉江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058145317。法定代表人杨庆群,金农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庆群,男,生于1977年6月15日,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鄂0684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对被执行人金农公司、杨庆群罚金及追缴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农公司、杨庆群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信息并有存款,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庆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程 伟审判员 周 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德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