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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执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3093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江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江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3093号申请执行人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61320731-1。法定代表人王爱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中江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56176084-3。法定代表人何云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江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13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乐群代理审判员  魏 涛代理审判员  丁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凯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