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跃平、彭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平,彭建,熊思,王凯,王跃,刘子玄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91刑初8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跃平,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1995年6月16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0年12月26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彭建,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捕前住南昌市南昌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熊思,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江西省南昌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凯,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2009年1月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跃,男,1993年2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2016年11月5日因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子玄,男,1994年8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2014年11月26日因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2月5日因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跃平、彭建、熊思、王凯、王跃、刘子玄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跃平、彭建、熊思、王凯、王跃、刘子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南昌市某公司的负责人孙某某(另案处理)为承揽工程,授意被告人张跃平到本市高新区昌东镇滁槎江边码头恐吓工作人员,以达到赶走对方的目的。张跃平便以被他人殴打为由,于2017年2月22日上午纠集被告人彭建、熊思、王凯、王跃、刘子玄乘黑色本田牌越野车前往滁槎江边码头,期间六被告人为防止被人发现,更换乘坐一辆银灰色五菱面包车,熊思还让面包车司机遮挡住车辆号牌。当六被告人到达昌东镇滁槎富大有堤三房村路口旁的江堤后,张跃平与手持钢管、棒球棍的彭建、王凯、王跃、刘子玄强行让码头工作人员停工,通过威胁、殴打方式恐吓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并致被害人郑某左下肢轻微伤。后六被告人乘车逃离现场。2017年3月6日,被告人熊思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3月9日,被告人王凯、刘子玄、王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3月31日,被告人彭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5月15日,被告人张跃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跃平、彭建、熊思、王凯、王跃、刘子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陈某的陈述;证人孙某、姜某、姚某、武某、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张跃平指认作案现场刑事照片、GPS定位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前科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六被告人供述、户籍材料及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跃平、彭建、熊思、王凯、王跃、刘子玄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跃平纠集、指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罪;被告人彭建、熊思、王凯、王跃、刘子玄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跃平、王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此外,被告人张跃平还有犯罪前科,被告人王跃、刘子玄有行政处罚前科,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跃平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建、熊思、王凯、王跃、刘子玄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跃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二、被告人彭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三、被告人熊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四、被告人王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五、被告人王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六、被告人刘子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郑 国人民陪审员 胡国平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