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行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山崇高玩具制品厂有限公司、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崇高玩具制品厂有限公司,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行终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崇高玩具制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沙港中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61812679-9。法定代表人:陈利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贡烽焱、陈国凯,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2号之一投资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2000746279343L。法定代表人:赵国坚,主任。原审第三人:黄桂荣,女,1965年5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上诉人中山崇高玩具制品厂有限公司不服被上诉人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行初7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崇高玩具制品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山崇高玩具制品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崇高玩具制品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中山崇高玩具制品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鹏代理审判员 高 琳代理审判员 何海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萧 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