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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家木与贺冰王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家木,贺冰,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226号申请执行人:胡家木,男,汉族,1973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贺冰,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平,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家木与被执行人贺冰、王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6民初9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贺冰、王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家木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4064.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并于2017年5月22日对被执行人王平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本院未能发现贺冰的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贺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5月2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胡家木向本院提交与被执行人王平达成的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王平于和解协议签订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7万元;原审诉讼费和本次执行费共计6964.00元,胡家木和王平各承担一半;其余23264.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由贺冰承担,与王平无关。2017年8月22日,本院解除上述对被执行人王平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截至2017年8月25日,被执行人贺冰、王平尚欠申请执行人胡家木案款2326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家木自愿与被执行人王平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22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伟执行员 张再洪执行员 黄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思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