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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4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宁忠与哈尔滨市香坊区跃达汽车维修服务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忠,哈尔滨市香坊区跃达汽车维修服务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711号原告:宁忠,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繁洁,黑龙江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跃达汽车维修服务站,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南街68-25号门市,现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号。原告宁忠与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跃达汽车维修服务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宁忠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宁忠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忠负担。审判员 焦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紫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