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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晶与黑龙江省盛和水汇洗浴有限公司、孙明远、孙丕君、孙建君、闫文学、闫虹玉、高绪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晶,黑龙江省盛和水汇洗浴有限公司,孙明远,孙丕君,孙建君,闫文学,闫虹玉,高绪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李晶,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333号1211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盛和水汇洗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西路3666号。法定代表人:孙丕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孙明远,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化街96号1单元201室。被执行人:孙丕君,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化街96号1单元201室。被执行人:孙建君,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天合街34号。被执行人:闫文学,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23号2栋5单元203室。被执行人:闫虹玉,女,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23号2栋5单元203室。被执行人:高绪升,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平街8号2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李晶与黑龙江省盛和水汇洗浴有限公司、孙明远、孙丕君、孙建君、闫文学、闫虹玉、高绪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04执1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