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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望江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江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1832号原告:望江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西路(加州街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585090706。法定代表人:王诗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正祥,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飞,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19983351Y。本院在审理原告望江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因原告望江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诗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