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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4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邓慧、李帅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慧,李帅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慧,女,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个体户,住崇仁县。被执行人:李帅珍,女,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崇仁县人,无业,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慧与被执行人李帅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帅珍所有的赣F×××××缤智牌小轿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李帅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8896.11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48896.11元及利息。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4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开平审判员  刘敏伟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