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9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李建彪与叶国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彪,叶国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9209号 原告李建彪,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叶国营,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陆河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尹 川 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吴洁(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