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4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姜振贵与徐某、于馨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贵,徐某,于馨然,天津市龙鼎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463号原告:姜振贵,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和昇塑料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天津勒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峥,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馨然,女,200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国际学校在校学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理人:徐某(被告于馨然之母),女,无职业。第三人:天津市龙鼎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翠亨村B座52门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国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晓,女,该公司店经理。原告姜振贵与被告徐某、被告于馨然、第三人天津市龙鼎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振贵撤诉。案件受理费3218元,减半收取后为1609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