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3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豪申请执行郭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403执643号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702号中,申请执行人杨豪申请将被执行人郭俊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郭俊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将郭俊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