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7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上海迪森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凯怀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迪森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凯怀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7211号原告:上海迪森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起亮,总经理。被告:上海凯怀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迪森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凯怀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陆叶青审 判 员 邵忠华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