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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7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昌琼与彭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琼,彭思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7537号原告:陈昌琼,女,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彭思珍,女,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琼与被告彭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昌琼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思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昌琼自愿撤回对被告彭思珍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昌琼负担。审判员 朱 玉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博蓉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