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7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昌琼与彭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琼,彭思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7537号原告:陈昌琼,女,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彭思珍,女,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琼与被告彭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昌琼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思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昌琼自愿撤回对被告彭思珍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昌琼负担。审判员 朱 玉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博蓉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