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朱福财、博罗县园洲镇源盛发电子五金加工厂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福财,博罗县园洲镇源盛发电子五金加工厂,广州华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福财,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碧桃,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燕萍,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源盛发电子五金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九潭新兴工业桦阳一路。投资人:易海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广东名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华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横江沙梨园分场新庄尾。法定代表人:朱福财,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朱福财因与被上诉人博罗县园洲镇源盛发电子五金加工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4民初18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福财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称其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福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福财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