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行终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亚芳与东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亚芳,东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行终866号上诉人王亚芳,女,195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上诉人东阳市人民政府。上诉人王亚芳因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行初150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亚芳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由于被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干预,导致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客观事实,其行为直接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了不能让法院受理的结果。因此,被上诉人的行政干预行为针对了上诉人的特定对象,该行为违法属于无效行为。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本院认为,行政行为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本案上诉人诉称的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干预司法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故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军斌审判员 潘勤荣审判员 胡华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