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108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邢正艳诉张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正艳,张志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1087号(2017)吉0582民初1087之一号原告:邢正艳,女,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张志远,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原告邢正艳与被告张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正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天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馨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