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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4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某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4刑初19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高,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现租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解放北路。2010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0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5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10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东省怀集县看守所。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高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美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高窜到怀城镇华南旅业对面敬某明的出租屋盗窃现金三千多元,创维牌40寸液晶电视机一台,银质手镯一只,银质项链一条。经怀集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创维牌40寸液晶电视机价格为1599元。经怀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现场指印与被告人陈某高左手食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陈某高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高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高在案发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高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亦无意义。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高的犯罪事实属实,2017年5月25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某高抓获,2017年5月27日,公安民警将涉案的彩色液晶电视机发还给失主敬某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敬某明的陈述,证人劳某芬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陈某高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怀价认[2017]G-09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怀公(司)鉴(痕)字【2017】06002号鉴定文书,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高的经过,被告人陈某高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高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高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高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高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陈某高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发还给失主,一定程度挽回失主的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幅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莉珍审 判 员  罗淑慧人民陪审员  卢瑞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晓玲书 记 员  郭素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