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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胡雪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胡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89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戴家村工业区。负责人:邵颖。被执行人:胡雪江,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胡雪江(2016)浙0282民初8311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雪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68845.77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雪江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未能受偿,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胡雪江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