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8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刘少庆与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庆,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8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少庆,男,1951年6月24日出生,住遵义市。委托代理人:吕显力,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法定代表人:袁敏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少庆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一、被执行人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火车站左侧金苑商贸城1#B楼负一层8号营业房交付给申请人刘少庆;二、被执行人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少庆违约金244027元;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565元、执行费356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无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4月11日,涉案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火车站左侧金苑商贸城1#B楼负一层8号营业房已经交付给申请人。关于本案的违约金,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火车站左侧金苑商贸城负二层营业房。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厚羿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