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5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紫云自治县众悦汽车租赁行与熊纪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云自治县众悦汽车租赁行,熊纪胜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5民初871号原告:紫云自治县众悦汽车租赁行。经营场所:紫云自治县松山。经营者:李小莲,女,1981年2月1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告:熊纪胜,男,1982年3月7日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紫云自治县众悦汽车租赁行诉被告熊纪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紫云自治县众悦汽车租赁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紫云自治县众悦汽车租赁行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云自治县众悦汽车租赁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紫云自治县众悦汽车租赁行负担。审判员 景贵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冷雪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