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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娟与程景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娟,程景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117号原告:姜娟,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程景一,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娟诉被告程景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景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娟撤回对被告程景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545元,减半收取627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叶诗靖人民陪审员  江文忠人民陪审员  郑月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X X书 记 员  吾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