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娟与程景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娟,程景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117号原告:姜娟,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程景一,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娟诉被告程景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景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娟撤回对被告程景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545元,减半收取627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叶诗靖人民陪审员 江文忠人民陪审员 郑月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X X书 记 员 吾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