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6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堃与胡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堃,胡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6713号原告:陈堃,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告:胡泽峰,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陈堃诉被告胡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堃负担。审判员 王天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翔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