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2民初6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堃与胡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堃,胡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6713号原告:陈堃,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告:胡泽峰,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陈堃诉被告胡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堃负担。审判员  王天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翔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