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唐洪艳申请执行崔雪明申请执行大庆市亿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洪艳,崔雪明,大庆市亿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唐洪艳。被执行人崔雪明。被执行人大庆市亿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8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02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本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8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潘晓东审判员 詹志彪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化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