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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4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超与福建省聚龙养生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667号原告:陈超,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细宗,福建瀛莱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聚龙养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台商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65051793B。法定代表人:郭振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峰,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陈超与被告福建省聚龙养生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于2014年5月10日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超负担。审 判 长  陈秀军审 判 员  许一鸣人民陪审员  庄炳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榕玲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