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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康三平与韩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三平,韩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772号原告:康三平,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73年5月17日出生,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韩波,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72年1月29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三平与被告韩波返还摊位转让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三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康三平负担。审判员  杜海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怡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