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康三平与韩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三平,韩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772号原告:康三平,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73年5月17日出生,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韩波,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72年1月29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三平与被告韩波返还摊位转让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三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康三平负担。审判员 杜海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怡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