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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王照坤信用卡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王照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财保7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住所黑龙江省肇源县。法定代表人:徐明坤,职务:行长。被申请人:王照坤,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肇源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照坤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9091.1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照坤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9091.12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11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柳春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琦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