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董健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董健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2685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士绩,该支行行长。被告:董健民,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告董健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莹人民陪审员 张春法人民陪审员 杨金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