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与秦静静、郭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秦静静,郭志,李春晓,王喜山,田广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51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地址:林州市姚村镇姚村。负责人王国清,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郝增兵,系该社职工。被告秦静静,女,1989年2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志,男,1987年10月10月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春晓,男,1983年7月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喜山,男,197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田广利,女,198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诉被告秦静静、郭志、李春晓、王喜山、田广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