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敖安、周祖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安,周祖伦,黄登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敖安,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彝族,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周祖伦,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登艳,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敖安与被执行人周祖伦、黄登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祖伦、黄登艳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祖伦、黄登艳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敖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祖伦、黄登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敖安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艺林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黄继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勾 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