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3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胡某某、吕某某诉田某某不当得利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吕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03民初941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原告:吕某某,女,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朝阳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某,女,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原告胡某某、吕某某与被告田某某不得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吕某某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赔偿款35万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2017年*月**日11时15分许,原告独子胡某某驾车与他人相撞后死亡,事后保险公司及车方分别给付赔偿款合计909,720.50元。本事故原告有继承赔偿款的权利,而被告代表其全部家属将赔偿款支取,应按赔偿标准分别给付,原告应从儿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中合法继承,但被告只给一点点补偿金,原告不同意,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田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没收到这些钱,我也不记得多少钱,保险公司打多少钱我就收到多少钱,我也不清楚整件事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胡某某与吕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田某某系二原告的儿媳妇。2017年*月**日,二原告之子,即田某某丈夫胡某某驾车与他人相撞后死亡。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对方车主及其保险公司与胡某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将赔偿款820972.5元汇入田某某帐号6*****************8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622,520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二者合计662,520元。现二原告要求被告在此两项赔偿款中给付二人3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是对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精神上的一种补偿,其不是遗产,但可参照《中华人民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割。按照《中华人民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首先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二原告及被告均系死者胡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双方均可依法分得该两项赔偿款。故田某某将属于二原告的赔偿款不予给付,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因二原告只有胡某某一个孩子,现二人属于失独父母;而被告田某某需要抚养孩子,双方均有各自的难处,故原、被告双方应平均分得该两项赔偿款。综上所述,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田某某应将该两项赔偿款总额的一半,即331,620元给付二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某某、吕某某赔偿款计331,6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545元,由被告田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