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春贵与罗兰、刘雪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贵,罗兰,刘雪梅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1114号原告:李春贵,男,1962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蒙自市。被告:罗兰,女,现年60岁,汉族,农民,现住开远市。被告:刘雪梅,女,现年30岁,汉族,农民,现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贵诉被告罗兰、刘雪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贵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贵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春贵承担。审判员 李亚眉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富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