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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春贵与罗兰、刘雪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贵,罗兰,刘雪梅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1114号原告:李春贵,男,1962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蒙自市。被告:罗兰,女,现年60岁,汉族,农民,现住开远市。被告:刘雪梅,女,现年30岁,汉族,农民,现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贵诉被告罗兰、刘雪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贵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贵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春贵承担。审判员  李亚眉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富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