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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申请执行刘勇、韦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刘勇,韦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世刚。委托代理人:皮小军,男,汉族,系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被执行人:韦怡,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刘勇、韦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1620.68元、利息、罚息及诉讼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怡工资收入正在另案截留中,暂无法执行,二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