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柯贤伟与陈新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贤伟,陈新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04号原告:柯贤伟,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装修设计,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陈新旺,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装修工程,现住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贤伟诉被告陈新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贤伟以本案重要证人外出务工,无法到庭作证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贤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贤伟承担。审 判 长 谢 添人民陪审员 胡承慧人民陪审员 段生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柯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