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民初5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与刘磊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刘磊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1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南路35号。代表人:肖月强,行长。被告:刘磊,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诉被告刘磊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被告已如数还清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承担。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