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郭高峰与张身明、李金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高峰,张身明,李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保157号申请人郭高峰,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被执行人张身明,男,194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被执行人李金花,女,194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本院在执行郭高峰与张身明、李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26民初9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执行员 李晓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照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