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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郭高峰与张身明、李金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高峰,张身明,李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保157号申请人郭高峰,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被执行人张身明,男,194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被执行人李金花,女,194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本院在执行郭高峰与张身明、李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26民初9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执行员  李晓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照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