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马鑫、侯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马鑫,侯小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365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陈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博文,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鑫,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山西省。被告:侯小燕,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山西省寿阳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马鑫、侯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于2017年8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之间已协商解决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增仙人民陪审员 张翼杰人民陪审员 王兰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淳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