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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19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郭漫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19580号申请执行人屈双云与被申请执行人郭漫,周光玉民事一案,业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0105民初48454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郭漫,周光玉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裁判,屈双云于2017年08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屈双云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协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京0105执1958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郭漫,周光玉的执行。本案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璐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