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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福海、广西德保县华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海,广西德保县华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106号申请执行人黄福海,男,1963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德保县。被执行人广西德保县华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保县。法定代表人周剑文。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黄福海申请广西德保县华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德保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1024民初6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广西德保县华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黄福海案款20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0000.0元,执行费2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广西德保县华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24执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永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