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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行、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行,李某某,李某某2,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2执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行,住所地:景德镇市瓷都大道。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乐平。被执行人:李某某2,男,汉族,住乐平市。被执行人:程某,女,汉族,住乐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2、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赣02民终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结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2民终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征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王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