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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茂名市恒骏达化工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罗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恒骏达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罗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1151号原告:茂名市恒骏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新福一街39号308房。法定代表人:陈家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环镇南路A68号龙威家具材料城A1座首层09a号。法定代表人:罗凤。被告:罗凤,女,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原告茂名市恒骏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罗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被告罗凤,即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35153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清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2.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被告罗凤对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于2017年4月18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溶剂给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送货至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厂;被告罗凤对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因此合同所产生的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月支付上月的货款;守约方为维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将由违约方承担。原告于2017年4月开始交付溶剂给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共计送货价值230716元,但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仅支付了95563元货款,尚欠135153元未支付。原告为追讨货款支付了律师费12000元。两被告辩称,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的货款应为123273元。利息和律师费不应该由被告承担。案涉货款是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欠,与被告罗凤无关。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方均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生意往来。2017年4月18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溶剂;合同项下采购款的担保方式为被告罗凤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合同项下的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查询、评估、鉴定、登记、公证、律师费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限为合同确定的货款到期之次日起三年;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维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上述《购销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交付了价值230716元的货物,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收取货物后并未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2017年7月10日,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23273元货款未支付的事实。后原告委托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为此原告支出律师费1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货款应于送货后次月月底支付,但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23273元未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欠的货款应为123273元,对原告超出该部分的货款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7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被告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维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现原告据此要求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2017年7月10日双方已经确认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欠的货款为123273元,而原告仍以135153元主张权利并计算和支付律师费,由此多产生的律师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本院酌定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为10000元。被告罗凤自愿为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要求被告罗凤对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茂名市恒骏达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3273元,并从2017年7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茂名市恒骏达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0元。三、被告罗凤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3.06元,减半收取计1621.53元、财产保全费1255.76元,共计2877.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环瑞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罗凤负担2605.89元,由原告茂名市恒骏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7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碧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霍惠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