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邹光明与陈小泉、中新房江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光明,陈小泉,中新房江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赣州鑫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1892号原告:邹光明,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平,系广东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泉,男,1965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被告:中新房江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南路西侧星洲湾商住小区会所二、三层。法定代表人:吕元庆。被告:赣州鑫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赣北路16号店面。法定代表人:陈小泉。原告邹光明与被告陈小泉、中新房江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赣州鑫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预缴本案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光明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侯晓翔审 判 员 张 颖审 判 员 刘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吕思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