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胡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77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诉被执行人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胡某某已履行约定的还款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作出的(2017)赣0983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林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