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7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秋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秋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368号原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西白庙村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俊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民,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收费员,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赵秋利,女,54岁,住北京市延庆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秋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