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执160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湖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文照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文照红,唐汇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60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湖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宋岗一路特一号。发定代表人胡嘉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文照红被执行人唐汇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6民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同时冻结)被执行人文照红、唐汇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3000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