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执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严岗与杨学嵩、常州市合众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岗,杨学嵩,常州市合众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2477号申请执行人严岗,男,汉族,1965年6月25日生,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杨学嵩,男,汉族,1954年12月13日生,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常州市合众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永丰村。申请执行人严岗诉被执行人杨学嵩,常州市合众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岗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学嵩,常州市合众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返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共计1306290元,同时加倍支付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6048.85元,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经查询,被执行人杨学嵩、常州市合众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名下已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学嵩、常州市合众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列为失信人员,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严岗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4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忠审判员 :蒋小燕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袁 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