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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民终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郭志红、闫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志红,闫晓亮,张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终2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志红,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晓亮,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福,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红,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上诉人郭志红、闫晓亮因与被上诉人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50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志红、闫晓亮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郭志红、闫晓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志红、闫晓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郭志红、闫晓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小双审 判 员 谢书明审 判 员 张庆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龙书 记 员 崔菊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