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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27民初592号原告马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玉斌,略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黄志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2003年8月份,原告在白水江矿山做饭期间,认识了打工的被告,2003年年底双方开始谈婚,2004年1月,当时原告才17周岁,由于年少无知,对婚姻缺乏理性认识,在被告甜言蜜语的诱骗下,与被告发生了两性关系,后怀孕无奈便和被告同居生活。2004年10月27日,生女孩一个,取名李元娇。2008年双方到略阳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现女儿李元娇在略阳县铁路小学六年级刚毕业。原、被告在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随在一起生活的增长,就逐渐暴露出原、被告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好吃懒做,不打工挣钱养家,原告在外打工挣钱养家,被告不但不关心问候原告,还怀疑原告有外遇,并跟踪、明查暗访和偷偷调取原告的通话记录,限制原告和异性交往,对原告极不信任,缺乏了夫妻间互相忠实和尊重的基础。原告患病被告不管不问,被告经常给原告找事,怕原告离开自己,2013年12月份,被告将原告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全部扣留,无奈原告拿上户口本才又去办理了长期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但银行卡被告至今没有给原告返还。原告对被告彻底失去信心,不想再见到被告。2014年1月份,原告拿上临时身份证离开略阳去外地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后双方电话多次协商离婚事宜,被告同意离婚,原告从外地回来和被告一同去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离婚协议书,在填写时,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将原告的手提包(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和部分现金)强行拿走,后在原告亲戚的帮助下才取回。当日原告就外出打工去了。后在电话中多次协商离婚事宜。2016年10月份,被告在电话中再次同意离婚,让原告回来办理离婚手续,当原告从外地赶回来,没有回家,住在姑姑家,要求被告去办理离婚手续,被告又不同意去办理离婚,承诺2017年4月份再一起去办理离婚。到2017年4月份,原告打电话让被告履行承诺去民政局离婚,被告又说等小孩小学了毕业考试后,一定去离。小孩考试后,原告再次要求被告履行承诺去办理离婚,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无奈,原告只有起诉至贵院。综上所述,由于原告与被告同居时,才17周岁,加之年少无知,对婚姻缺乏理性认识,同居生活,2008年7月1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争吵不断,被告长期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夫妻间缺乏互相信任和尊重,导致双方于2014年1月份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双方多次协商离婚,可被告时离时不离拖至今日,现双方已分居满近4年之久,互不往来、互不关心,夫妻感情已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故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望贵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1、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登记表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和合法夫妻);2、证人苏正富、陈金艳、赵德财证言(证明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吵闹,原告于2014年初外出打工至今)。被告李某某辩称:1、原告所诉感情破裂的理由不实,我与原告从认识到结婚经历了五年时间,双方有了良好的感情基础后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很融洽,彼此之间很少吵架,原告外出打工不回家也不管孩子,并不是我不让原告进门。2、孩子还小,正是需要父母的呵护,孩子的学习成绩一直不错,小孩也希望原告能早日回家,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使孩子有一个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8月在略阳县白水江打工时认识,同年年底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4年10月2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元娇,2008年7月15日双方在略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随在一起生活的增长,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于2014年初外出打工至今。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调解无效,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标准进行裁判。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向法庭提交了部分证据,但所提交的所有证据只能证明因原告常期在外务工,造成夫妻分居的事实,而并没有向法庭提举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被告也未认可其诉称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事实。根据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司法解释及原、被告婚姻状况,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外出打工,客观原因造成对家庭及其女照顾不周,原告理应加倍关爱家庭,珍惜夫妻的情感交流机会,只要原告能够正确处理夫妻间事情,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和包容,是可以修复起美好幸福的夫妻感情关系。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促进夫妻感情的建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云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