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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巴图那顺与李桂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图那顺,李桂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947号原告:巴图那顺,公民身份号码×××,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蒙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李桂林,公民身份号码×××,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横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图那顺诉被告李桂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巴图那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图那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图那顺撤诉。案件受理费26元,由巴图那顺负担。审判员  乌宁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敖特根 来源:百度“”